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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「勞工安全衛生法」名稱修正為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,並修正全文,經本院於103年6月20日以院臺勞字第1030031158號令定第7條至第9條、第11條、第13條至第15條及第31條,自104年1月1日施行,其餘條文自103年7月3日施行,請查照。

說明:依勞動部103年5月13日勞職授字第1030200502號函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5條規定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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